預售屋轉手非房地交易 屬權利買賣
國稅局表示,購買預售屋,但在預售屋尚未完工交屋前即轉手出售,屬於權利交易,其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非屬不動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預售屋卻在興建中就出售,代表尚未交屋,也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因此並非該房地產的所有權人,此時出售的屬「房地移轉請求權」。因此,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的所得,是將該權利出售所獲得的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納稅人應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
官員表示,納稅人如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倘查得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就所漏稅額分別處以2倍或3倍以下罰鍰。官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預售屋,獲得財產交易所得一定要誠實辦理申報,如果有漏報情形,應儘速辦理補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