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規定修正 中南部有房也租公宅
台北市長柯文哲定下4年蓋2萬戶公共住宅的目標,都發局同步修正承租規定。除了將承租家庭年所得從125萬放寬至144萬左右,也開放在北北基桃以外地區有房產者申請,但房地總價值不得超過876萬元。
都發局近日公告修正《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規定》,根據原規定,承租者本人、配偶,和戶籍內直系親屬、配偶都不能擁有住宅。但過去常有民眾反映,名下房屋遠在中南部,現在北市求學、就業,希望能申請公宅。
考量類似情況,都發局決定放寬規定,只限制不得在台北、新北、基隆和桃園持有住宅。不過,租戶在中南部擁有的房產總價值,須低於北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不動產金額,以今年標準來看,即不能超過87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