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土地開發衝擊 影響費徵收辦法修正
為充分反映土地開發後對外產生的衝擊影響,讓開發影響費「取之地方,用之地方」,內政部於10月底通過「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修正草案,增訂地方政府可彈性向開發者徵收「地區公園」及「停車場」等影響費;透過相關公共設施的興建,維持開發案周邊居民的生活品質,且有助促進地方公共建設、降低政府財政負擔,使土地開發義務更公平合理。
內政部表示,所謂「開發影響費」是指因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而對開發區周圍產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影響,向申請開發者所徵收的費用。
本次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主要是考量開發案對外產生公共設施需求的多元,現行收費項目僅限於聯外道路影響費,若位於住宅社區則另課徵學校影響費,不足以反映衝擊影響,故修法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求增訂彈性課徵項目如:「地區公園」、「消防設備」及「停車場」等,以達外部成本內部化原則。
另現行地方政府報請內政部減徵費用,並未有明確的認定條件與額度標準,本次明定符合整體國土計畫推動、縣市區域計畫指導或自行擬具公共設施改善方案並編列經費者,得減徵5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