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農地2年內移轉需證明方免奢侈稅
稅捐機關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中,對2年內頻繁買賣非自用住宅用地、建築用地課徵10%到15%的交易稅,由國稅局負責稽徵,惟該項奢侈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
稅捐機關指出,對於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的都市內農業用地,除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免徵奢侈稅。而所謂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指農業土地作農業使用,於移轉時,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並發給「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就可持憑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免除課徵奢侈稅。
但如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必需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作為排除課徵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