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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案 9月4日發布施行

為了落實農地農用的精神,內政部會同農委會完成「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明定三種民眾可興建農舍。對於「農舍承受人資格」的限制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行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來限制農舍承受人的資格,以確保其適法性。「農舍辦法修正草案」於3日在內政部部務會報提法規案討論後,將循程序會同農委會於4日發布施行。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地農用的立法意旨,這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主要是對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民資格加強規定。內政部指出按規定有三種的民眾可以興建農舍,第一種是屬於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就是一般人認知的農民;第二種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即「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第三種為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除第三種民眾,應檢附可茲證明確實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佐證資料外,第一、第二種無需檢附上述的佐證資料。

內政部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日前經農委會辦理座談會、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及公聽會,並經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完竣後,自今(104)年7月16日起於行政院公報及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預告,針對草案原有增修第16條之1「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的規定,因草案預告期間社會各界認為該條條文恐逾越母法「農業發展條例」授權範圍,有適法性的疑義,經農委會審慎檢討評估後,刪除第16條之1「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的規定,不納入這次的修正,已另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並已於今早在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共同訂定,於90年4月26日發布施行,並分別於92年1月3日、93年6月16日及102年7月1日修正發布,這次修法肇因於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嚴重,農委會希望透過修法以落實農地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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