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繼承年底前購入自住宅 新舊稅制擇一
房地合一首宗課稅解釋出爐,大幅打破新、舊制課稅籓籬,今年底前購入的房產,日後變成遺產並由繼承人在明(2016)年新制上路後出售,只要合乎自用住宅的條件,繼承人出售時,即可擁有在新制與舊制之間擇一適用的課稅選擇權。
財政部這項放寬解釋,有助於消除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民眾可能面臨的重稅負擔。
不過,售屋者擁有新、舊制課稅選擇權的範圍,只限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產,且必須是被繼承人在今年以前買進的不動產為限;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或非自用住宅房屋,並無自行決定課稅方式的權限。
財政部為保障現行自有房產者權益,決定大幅放寬因繼承取得房產出售獲利的課稅規定。依據財政部所訂原則,被繼承人取得的房產日期落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者,若為自用住宅者,不論繼承人何時出售,均可自行在「舊制分離」或「新制合一」的課稅方式中,選擇稅負最輕者申報繳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