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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說明書揭兇宅資訊 10月生效

為避免民眾因資訊不公開誤買凶宅,內政部配合監察院調查意見,完成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未來進行成屋買賣時,房仲或代銷業者交付給消費者的不動產說明書,須將建物是否為凶宅的資訊充分揭露。

新規定民國104年10月1日生效;修法緣由起因於一位單親媽媽買到法拍凶宅,導致求貸無門,不得不棄標的社會案件。監委獲悉後,申請自動調查,除協調金管會督促原債權銀行積極協助,獲銀行同意承受約40萬元債權外,監委另要求內政部重新檢視相關法規,將凶宅資訊充分揭露。

監察院表示,內政部104年4月13日完成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修正,自104年10月1日起,房仲或代銷業者若於不動產說明書,隱匿建物為凶宅的情事,因說明書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視為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消費者得據以向賣方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的相關權利,如解約、減價、損害賠償。

內政部配合修正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已完成預告程序,移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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