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禁限建放寬 採兩階段處理
交通部日前研議放寬機場周邊禁限建的高度限制,但仍須報請行政院就政策進行審核,再由法規主管機關進行技術審查。
民航局表示,依民航法規定,超過禁限建區高度但不影響飛航安全的建築物,須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才可依現行條文放寬禁限建高度限制條件。但考量此作法尚未有明確認定標準,因此將參照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現改為國家發展委員會)『重大公共建設或重大投資計劃認定之檢討改進措施』的研究報告,改採二階段方式處理。
鑑於全球衛星定位技術已成熟,相關界樁或因年久可能已遺失或移位,樁位已可以虛樁(僅測定座標)表示而無須實體樁界。修正條文也因此刪除設立界樁的規定,相關禁限建範圍將由民航局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