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受贈房產出售 合一後稅負變輕
房地合一後若採實價課稅,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產將有利多。財政部採從寬措施,成本非為零,出售者可以房屋加計土地的公告價格總和,乘上持有期間的物價漲幅核認房產成本,售屋利得稅可望下降。
財政部已完成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法案,行政院亦已完成審查。除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應依實際買進及賣出價格計算利得外,部分根本無成本或費用的房產交易案件,財政部亦比照證券資本利得課稅模式,訂定統一的成本、費用認定原則。
財政部規劃,這類由他人贈與或經由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受贈人及繼承人因未出資即取得,成本原應為「零」,但財政部同意,納稅人出售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產時,可以房屋評定現值加計土地公告現值為其成本,再按持有年數的物價漲幅調整其出售成本。
這項規定將有助出售受贈及繼承取得房產者,享有利得稅負下降的好處,不必因為缺乏成本,被迫需將全數利得用來計稅。除無成本者可按房地公告價格總和,加計物價累計漲幅做為取得成本外,出售房產無法提出相關費用證明的交易案件,財政部也已訂定統一費用率為銷售價格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