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類型奢侈稅持有期從寬認定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配合今年1月7日修正公布的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奢侈稅規定,另於2月5日發布得適用該款之11種案件類型解釋令,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其中一種案例,是以往銷售由父母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是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但考量此情形尚非短期交易之移轉,可將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納入計算,故規定,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可免徵奢侈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新頒解釋令對核課尚未確定或行政救濟中之案件皆有適用,但是核課已確定的案件,則不能再變更。故對於已提出行政救濟之案件,納稅義務人仍可於救濟程序中提出主張,以利個案進行審認,以維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