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證照臉書仲介不動產 最高罰30萬元
日前有民眾未申請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在臉書上刊載多筆不動產物件,遭到台北市地政局以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根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仲介業務」係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所謂居間包括了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與訂約之媒介居間。因此,即便未收取任何報酬,但只要有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有關特定不動產物件之資訊或居間報告訂約機會等行為,就可能觸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而受罰。
因此,即使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但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經審議後,認為地政局處分並為不當違法,駁回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