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房貸利息可同時列抵 30萬元為上限
因換屋而在同一年度出現同時持有二戶自用宅,且均有貸款利息支出時,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發生的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要件,貸款利息可同時列報抵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條件。
申報扣減綜合所得稅時,納稅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額30萬元為上限。
但是財政部提醒,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時,若全戶同時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後,餘額才能列報減稅。
國稅局提醒,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保留並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若無抵押房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人自己簽章補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