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子土地遭課奢侈稅 民眾告贏國稅局
有民眾運用免稅額分別贈與兩子土地,稅官硬是不採信,認定此贈與行為,其實是各買賣價值364萬元的土地,因此共核課109.2萬元奢侈稅,且罰鍰27.3萬元;但法官認為,稅官認定事實有錯誤,判決北區國稅局敗訴。
判決指出,此民眾夫婦二人經國稅局查獲在101年7月6日,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的土地,倆人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未依規定在訂定銷售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乃各按各持分土地銷售價格364萬元,依稅率15%,核定李張倆人各應納稅額54.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54.6萬元,各處0.25倍的罰鍰計13.65萬元。
國稅局主張,倆人就該土地是訂立一個買賣契約,並非一個買賣契約加上一個贈與契約,且土地登記簿也是登記一個買賣契約,並未登記贈與契約,因此認定二人是免除買受人220萬元債務,屬於贈與行為,所以才按土地全部買賣價金計算核課奢侈稅。
但法院說,有關土地登記實務及土地應有部分如利用每年220萬元免稅額逐年贈與,比例該如何計算、如何記載面積等,及如何向國稅局等稅務機關申報,確實不是一般人所能知悉,恐亦非專業的地政人員或會計人員能夠明確告知。
因法院的判決,國稅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另由國稅局作適法處分。本件爭訟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