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公設地先買後贈 恐繳冤枉稅
直系親屬間若採先買後贈的方式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小心繳了冤枉稅。
財政部指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但財政部提醒,直系血親之間如果不是以贈與的方式移轉公設地,而是以訂約買賣形態,或「先買賣、後贈與」的情形移轉公設地,並不適用免課贈與稅的優惠規定。
國稅局表示,有納稅人甲在103年度將名下土地計310萬元(含公共設施保留地1筆共100萬元),以買賣方式移轉給孫子乙,但因乙僅有能力支付40萬元價金,甲同意差額270萬元,視為贈與給孫子乙,免除乙應支付的尾款。
由於這宗案例甲、乙雙方先是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其後,因支付價金不足才轉為贈與,與一般贈與不同。因此,這宗案例無法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即甲視同贈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100萬元給乙的部分,不得列為贈與扣除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