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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獎勵民間綠建築改善示範作業要點

內政部97.4.28台內營字第0970802334號函修正。

一、為辦理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院臺建字第○九七○○八○六五二號函核定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之獎勵民間建築物參與綠建築改善示範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已領得使用執照之下列建築物:

(一) 已立案之各級私立學校。

(二) 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建築物。

(三) 私有辦公類建築物。

三、每申請案依據申請人所提改善計畫工程經費核給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綠建築改善工程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最低申請獎勵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前項工程經費得包含設計監造、硬體建設及展示設施架設費用,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

四、申請獎勵案件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備妥申請書及改善計畫圖說向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獎勵者,應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成竣工驗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五、申請獎勵案件,依下列改善項目給予獎勵:
(一)建築生態保護。
(二)建築節約能源。
(三)建築廢棄物減量。
(四)建築室內健康環境。

六、為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單位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改善項目及獎勵經費。
(二)改善方法及內容。
(三)執行期程及預期成效。
(四)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七、申請獎勵案件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成竣工驗收後,應檢附完工報告及請款文件向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單位提出申請撥款,完工報告格式如附件二,請款文件格式如附件三;完工報告及請款文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內政部營建署。

八、經審核同意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放棄經費獎勵,並放棄追訴權:

(一) 未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工並報驗者。

(二) 經查為重複申請補助(同一工程向不同單位申請者亦包含在內)或違反其他國內法令規定者。

(三) 經驗收不合格,且未依指定改善日期辦理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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