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於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 否則以收件日之公告值
民眾移轉土地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而依土地稅法規定,若民眾如期申報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逾期申報者則以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但民眾如以實際交易價格且超過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時,稅捐機關就會按其申報實際交易價格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上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是從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也就是訂約日當天就要算入。舉例來說,民眾在96年12月8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契約日之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為9萬元,由於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調整,而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於97年1月1日調漲為10萬元,如果民眾在訂定契約後30日內,即在97年1月6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則以訂約日之公告土地現值9萬元為準,如果民眾逾97年1月6日才向稅捐機關申報,則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即10萬元為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