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規模以上新違建列優先拆除 明年1月起執行
為遏止新違建之增加,台南市政府明定一定規模以上新違建列為[優先拆除]對象,並於104年1月1日起適用執行。
台南市政府針對99年12月25日後產生的新違建、新使照違建、施工中違建若符合下列情況者,優先執行拆除。
一、法定騎樓違建:騎樓暢通示範區、騎樓違建。
二、法定空地違建:
1.水平增建超過30平方公尺。
2.垂直增建超過4.2平方公尺或一層樓。
3.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增建全部阻塞致無法逃生。
三、屋頂違建:垂直增建超過一層樓或3.6公尺。
四、私設道路及迴車道:阻塞致車輛無法通行及迴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