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管理制度修正
為健全我國建築師管理制度,提升我國建築設計產業之國際競爭力,行政院院會通過「建築師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於5月8日通過「建築師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建築師得設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建築師懲戒及處罰規定之修正、與增訂外國人應我國建築師考試及執行業務相關規定等,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建築師法修正草案經內政部再與建築師公會及相關機關、各縣市政府開會研議後,提出草案報請行政院審議,經行政院召開3次審查會議逐條審查完成,並提院會討論通過,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建築師得設立或加入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方式。
二、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設計、監造之酬金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將建築師違規情形分成違反執業行為及行政規定二類,並增訂懲戒裁處權時效規定。
四、為因應我國已加入WTO及APEC組織,推動建築師相互認許,增訂外國人應我國建築師考試及執行業務相關配套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於建築師法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加強對民眾、建築師及相關公會團體溝通宣導,使法案順利通過,以健全我國建築師管理制度,提升我國建築設計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