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宅地超過可自選適用順序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本次修正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多處房地,並須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選擇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時,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
如未擇定,才依修正前該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的順序適用;另依修正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如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規定時,其適用之順序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擇定,如未擇定,才依修正前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的適用順序。
稅務局又指出,依本次修正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如所有土地分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時,可由其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未擇定,才以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稅務局提醒民眾,修法後提供更多選擇,如有上述情況,於申請時記得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或「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以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