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數多寡是參考 自住事實輕稅保障
住家用房屋改採分級課稅,最快今年就會上路,舉證確有「自住事實」是輕稅唯一保障。財政部表示,地方政府握有實際准駁權,戶數多寡只是參考指標。
財政部已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使用認定標準草案,本人及配偶在全國各縣市所持有的房屋戶數,合計在3戶以內,並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時,即可被歸類為課稅級別最輕的「住家用自住房屋」,按1.2%稅率課稅。
財政部說,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包括尊親屬,成年及未成年卑親屬等),並不需要設籍在所居住的房屋,但必須要有確定居住事實,合計在3戶以內,均屬自住房屋。
財政部強調,戶數並非輕稅唯一判別標準,地方稅捐機關日後將會實地查核,若發現納稅人所有的多棟房屋中,發生無長住或確由限定的親屬居住事實時,仍可取消其輕稅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