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構建築可局部採用美規鋼材 節省成本
關於「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限制鋼材採用CNS規格(日本規格)、排除採用美國規格乙節,97年3月25日營建署會商獲致使用同等規格品之結論,該規範3.1.3節略以:「…各項材料如因情況特殊,必須使用同等規格品時,除須經證明其材質及加工性均符合原規定外,並經原設計者簽認許可,方可採用…」,爰建築業如須使用同等規格品,可依上開規定辦理。
營建署另敦請中華民國鋼結構協會彙整同等規格品供建築業參考使用:「ASTM結構用鋼材選用表」業已登載於該協會網站(http://www.tiscnet.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