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廣告為住宅 公平會開罰350萬元
北部某建設有限公司銷售新建案,於招待中心現場散發之廣告圖冊、網頁刊載之網路廣告、雜誌期刊登之跨頁廣告,將基地位於甲種工業區、申請用途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的房屋以可供「住宅」使用方式販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這家公司於案關建案廣告圖冊多次使用「豪墅」、「別墅」、「宅」、「家」等用語輔以具有「床鋪」圖案的各屋型傢俱配置參考圖,於網站刊載與案關廣告圖冊內容相類的網頁廣告,於雜誌刊登跨頁廣告,使用「大氣度豪墅」、「購買…養老……孝親房」等用語。綜觀整體廣告,給予一般消費者之印象為該建案購買後可供民眾以「住宅」方式使用。
然據苗栗縣政府表示,該建案基地使用分區為甲種工業區,申請一般商業設施容許使用,若建商於銷售階段欺騙或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工業用地不得做住宅使用,或消費者購屋後違規使用,屬「土地使用」的不合法,苗栗縣政府可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科處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公平會表示,廣告內容之表示與事實不符,足令一般消費者對標的物用途與內容產生誤認致作出錯誤決定之虞,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機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足生不公平競爭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