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暫行門檻 營建署擬與地方協調
都更條例違憲條文失效在即,營建署表示,內政部考慮與地方縣市政府協調以暫行門檻代替,將標準由現行的1/10所有權人同意就可提出申請,進一步提高至3/10,以符合釋憲要求。
現行都更條例第10條規定,只需要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及所有土地及合法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各1/10同意即可提出都更申請。然而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認為門檻太低、違反尊重多數及擴大參與民主精神,判定違憲。
都更條例本月26日失效後,將衝擊台北市79件及新北市八件正在進行事業概要審核的都更案。
營建署表示,原則上希望這些案子盡可能在26日前審核通過,內政部近期和地方協調暫行門檻的可能性,先以行政院版中的3/10為審核標準;但不知暫行門檻為過渡期作法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