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非限制發展區或危險區
經濟部表示,地質敏感區為地質法中的用詞,分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等四種。目前已公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及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但地質敏感區並不是限制發展區或危險區。
地質敏感區公告後,未來在地質敏感區中的新的土地開發案,為了達到地質遺跡或地下水補注的保育,或者為了預防山崩與地滑或活動斷層造成的影響,必須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並把評估結果併入土地開發行為必須送審的文件中,一併審查。經審查機關確認土地開發或建築是合理可行的,就可據以獲得許可。
因此,擔心地質敏感區就是限建、禁建或是危險區,純屬誤解。地質敏感區公告是地質資訊的揭露,而不是土地開發的准駁,更不會要求溯及已開發土地或已存在建築補辦基地地質調查和地質安全評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