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需申報才能免課稅
有民眾反映,房屋已於多年前拆除,為何仍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納稅義務人應申報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若未及時申報,將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局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八條規定,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提醒民眾,若將舊有房屋拆除,應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稅捐機關派員前往現場勘查屬實,即可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若未及時申報,除非能提供足以證明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的證明文件,否則因事後難追溯查明確實拆除日期,只能自申報日當月停止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