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將查緝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內政部營建署為落實監察院有關「施工勘驗」等抽查作業,特函文指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查緝專任工程人員是否專任專職及依法執業情形,並加強103年度專任工程人員是否專任專職及依法執業情形之查緝次數,以強化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管理。
臺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發布施行「臺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辦法」,有關建築工程申報勘驗依上述規定辦理,為加強查緝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是否專任專職,於辦理申報施工勘驗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指定現場勘驗之工程,勘驗時需另行檢附資料提供查核如下:
1.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勞工異動資料卡。
2.聘僱公司健保提撥證明(最近3個月)。
3. 聘僱公司給付薪資表(最近3個月)。
同時確實抽查『B14-5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是否與事實相符,為加強查緝(103)年度專任工程人員是否專任專職,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將不定期抽查轄區內之綜合營造業。
經查獲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非依規定兼任其它業務、職務,即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營造業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34條第1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