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太陽光電 能源局增2免競標規定
為加速太陽光電的設置,經濟部能源局今年起增加2項免競標規定,包括設置於住宅建物1瓩以上、不及100瓩的屋頂型設備申請案,以及依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有義務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1瓩以上,不及100瓩的屋頂型設備申請案,均可向能源局申請備案和免競標。
經發局指出,過去能源局規定對裝置容量達30瓩以上的,必須先參加能源局的競標取得同意備案;為加速推動太陽光設置,能源局參酌歷年來推動太陽光電經驗和民眾意見,去年底通過「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並於今年起生效,增加2項免競標規定。
設置於住宅建物1瓩以上,不及100瓩的屋頂型設備型設備申請案,可直接向能源局申請備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有義務設置太陽光電設備1瓩以上,不及100瓩的屋頂型設備申請案,以台南市低碳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來說,經市府公告指定用電契約容量達800瓩以上用戶,應在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10%以上的太陽光電系統,符合這項條件的有544家,先向經發局申請符合南市低碳自治條例太陽光電系統的核准函文,再向能源局申請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免競標和同意備案即可。
獲同意備案後,裝置容量10瓩以內,每度電收購價格7.1602元,10瓩至100瓩以內,每度電收購價格6.41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