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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能否兼職?

按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窺其立法意旨係為確保工程品質、維護公共安全,並落實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之專職專責;惟考量實際業務及服務之需要,例外規定凡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業務或職務不在此限。

上述「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之規定,內政部102年9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20809926號函有關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疑義案除上述表示外,尚有表示整理如下:

1.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同時擔任該營造業負責人,尚無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2.營造公司僅經營營造業,該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該營造業公司之業務或職務。

3.公司同時經營專業營造業及工程技術顧問業,該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其兼任之認可範疇不及於擔任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技術總監等職務。

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非依上述規定兼任其它業務、職務,即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資料來源/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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