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附設停車位尺寸新規定 7月上路
為解決車子大、格位小的困擾,內政部修正有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車位及車道尺寸規定,並從今年七月起上路,避免買到的停車位不時用。
內政部營建署為避免停車位使用及買賣爭議,經參考國外停車位尺寸及國內各型小汽車長度,兼顧使用停車位的便利性及公設面積的合理性,已修正相關規定。
原標準車位長寬尺寸為6公尺x2.5公尺,小車位長寬尺寸為6公尺x2.25公尺;修正條文有關停車位寬度部分,將小車位寬度改為2.3公尺,致使小車位使用上較為寬敞,並設置小車位數比例由25%降至20%,且規定鄰牆壁之車位不得為小車位,及小車位不得連續設置,如此更可改善停放於小車位開啟車門空間的窘迫情況。
至於停車位長度部分,除平行於車道之停車位長度仍維持6公尺外,停車位長度則由6公尺修正5.5公尺,且停車位長度不得再寬減;另配合停車位長度之修正,將停車位前方供車輛進出車位之空間深度,由5.5尺加大至6公尺,方便車輛進出停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