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建物雨水貯集 新建築物需設貯留設施
為了避免短時間豪雨成災的情形發生,台南市政府依據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自102年6月24日起新建建築物應設置防洪或雨水貯留設施,以加強防災功能。
考量整體防洪治水之架構,為達到減輕都市地區排水系統負擔,內政部在102年1月17日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增訂施行「建築物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規定,也就是在所謂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筏基內或露台設置水池或儲水槽,再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的作法。
但考量到各地特殊環境需求,各有不同,應因地制宜,因此內政部表示若地方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符實際需求並期擴大成效。
因此,市府依據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18條,於102年6月24日另公告應設置防洪或雨水貯留設施之建築行為規模,詳細規定凡本市都市計畫地區內新建、增建或改建之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物,除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設置滯洪設施或個別興建農舍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以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份者外,皆應設置防洪或雨水貯留設施,並依建築基地面積大小以級距方式規定貯集容量設計的最低標準,而申請人應以書面並檢具雨水貯留設施檢核計算、簽證表、平面配置圖及管線配置圖,併同建(使)照審查時一併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