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發條例修法 農舍下限訂為13坪
經過2年多的檢討後,內政部修正發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農地面積最少13坪以上,且應審查農民資格等,以杜絕「一坪農舍」情形。
民國89年農發條例修法後,持有0.25公頃以上的農地才能蓋農舍;但之前持有農地的老農並無此規定,於是許多人鑽法律漏洞,找上不受法規限制的老農,建造一坪大小的「狗籠農舍」,申請建照、使用執照,找到買主後再由買方出資擴建。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表示,在辦法修正發布後,規定農舍最小興建面積為45平方公尺( 至少13坪),且要辦理農民資格審查,包括買地應滿2年,居住在戶籍所在地也要達到2年;並規定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5年內不得再興建農舍。
另外,新辦法除嚴格認定農民資格,並規定農舍面積不能超過農業用地的十分之一,來防堵過去有案例其餘十分之九都做圍牆,變成後院、莊園等的違規使用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