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稅於民 售屋所得可扣奢侈稅費用
財政部賦稅署3日表示,對於已繳納奢侈稅、而未區分房屋及土地個別售價的案件,將准予扣除包括奢侈稅、仲介費等稅費,出售房屋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的民眾,其課稅所得可望下降。
財政部表示,將於5日公告此新函令,並可回溯適用,過去二年未減除奢侈稅的核實課稅案件,均可提出證明向國稅局辦理更正,並重新計算應稅所得,若有多繳稅的情況,也將還稅於民。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個人出售房屋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方式分為兩種,第一、是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實際成本後,以實價課稅。第二、民眾若無法舉證買賣價格,則用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部每年頒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比率課稅。
財政部指出,民眾出售房地產,土地交易不課所得稅,但是土地上的建物要課稅。若屬於實價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為方便計算,曾規定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出售時的房與地的比例,進而算出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台北國稅局接到民眾陳情,表示上述規定並未明定准許售屋者,可扣除奢侈稅、仲介費等相關費用,徵納雙方見解不一,而向財政部申請解釋。財政部因此發佈解釋令,准許核實課稅案件減除奢侈稅、仲介費、契稅及印花稅等稅費,再按房地比計算房屋的課稅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