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未興建完成即轉賣需課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購買預售屋,在預售屋還未興建完成前,將預售屋的承購權轉賣,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土地交易免納所得稅規定,納稅人因此應依國稅局所核定,繳納連補帶罰約1,400萬元稅款。
法院說,預售屋的買賣,因買賣標的之房屋在締約當時還沒有建築完成,並未辦理保存登記,其房屋坐落的基地應有部分土地,也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買受人此時僅取得承購預售屋的「不動產預定買賣權利」,尚非真正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承購者事後將不動產預定買賣的承購權利轉售他人,就出售基地應有部分土地承購權部分,並不屬於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自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
法院指出,如果因為賣出預售屋而有所獲益,依所得稅法規定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