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 管委會每3個月須公布財務
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草案規定,有關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不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訂定,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草案並規定,至少每3個月公告一次公共基金、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讓財務透明。
由於管委會移交時,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經常發生爭議,導致無法移交僵局,修法規定未來檢測方式由雙方協議,檢測費用則由起造人負擔。
對於目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常發生不相關人士出席擾亂會議,草案也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限縮僅能委託配偶、直系血親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