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修正違章建築處理機制
行政院會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強違章建築處理機制,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增訂擅自建造的行為人不明者,課予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應負排除違規狀態的責任。草案中明訂,擅自建造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建造,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屆期未處理得按次處罰。而擅自使用者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仍未補辦而繼續使用者,得按次處罰。
另外草案新增,未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的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上且有供營業使用事實者,經通知限期申請,屆期未申請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草案並增訂相關罰鍰收入得成立基金,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