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售 地主奢侈稅從寬認定
財政部對於合建分售的不動產,發生銷貨退回情形,日後重新出售其土地時,不會因為未辦營業登記、未具備與建商相同的營業人身分,而被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行政命令,基於公平原則,從寬處理合建分售的建物銷售行為。依據最新解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已購買的房地產,日後建商銷售銷貨退回的房屋,地主亦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基地時,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認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免徵特銷稅,所稱首次移轉包含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地主是否為營業人,首次銷售均可與建商同享免徵奢侈稅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