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地換容積落日仍待協商
營建署已決定結束「捐地換容積」的管道;署長葉世文表示,未來建商想在基地增加容積只能向地方政府購買。營建署近期將再邀相關單位協商,希望能在6月將法規的修正草案送到內政部討論。
葉世文表示,現行建商要讓建物增加容積(移入容積)可循兩種管道,一是向民間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捐給地方政府以換取容積;另外也可直接向政府購買。
營建署官員解釋,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本來僅有被劃定為歷史建築物的容積可以移轉,鑑於早年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且未經徵收的面積高達2萬5千公頃,徵收費高達7兆元,鑑於政府財政困難,徵收之日遙遙無期,為讓地主於等待政府徵收前多一項選擇,於90年修訂這項辦法的第6條第1~3項,讓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作為容積移轉。
98年又增訂第9條之1,讓建商可以選擇「折繳代金」的方式向地方政府買容積,再由地方政府用於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
「捐地換容積」何時落日?未來建商該用什麼價格向地方政府買容積?仍待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