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規範 奢侈稅擴及畸零地
財政部最新規定,所有權人出售都市地區經與鄰地合併使用後,即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的畸零地,若持有年限未及2年,應課徵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畸零地面積雖小,但視其區位或可否與鄰地合併使用等種種現實條件,市面上經常可見動輒數十萬元或逾百萬元的畸零地交易,財政部為避免畸零地成為奢侈稅開徵後,另外一種土地炒作的途徑,已決定從嚴規範。
財政部指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即應課徵奢侈稅。標的物若屬畸零地時,應視其可否取得建築執照,決定徵免奢侈稅。
財政部強調,位於都市地區的畸零地,不論合併或單獨之後,凡是可以取得建造執照者,都是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但非都市地區的土地,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未納入課徵範圍,包括畸零地買賣在內,則排除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