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用小屋換大屋 可以退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許多擁有小坪數自用房屋的納稅人,為提高居住品質,將原有房屋出售,購買大坪數房屋仍作自住使用,只要符合下面的規定,就可以將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退還。
根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符合下面條件:1、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 2、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3、土地出售前一年,不能有出租及營業使用。4、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之地價均以稽徵機關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5、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始行出售土地,也可以適用。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該局指出,最近有納稅人採先購後售的方式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因一時疏忽,在重購自用住宅時,於尚未出售的土地未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等重購以後才將戶籍遷入出售的土地,與出售及重購時均需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要件不合,遭到稽徵機關駁回,喪失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權益。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人,已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或改作其他用途者,稽徵機關會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請納稅人多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