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新營都計之審議規範等6案12月25日起生效
鑒於原臺南縣、市合併為直轄市時,於99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之「新營都市計畫區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地區之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變更學甲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二港仔遷村部分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臺南縣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都市設計準則」、「高速鐵路台南車站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等5案,至101年12月25日屆滿2年後將停止適用,為賡續辦理該計畫區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爰參酌現行條文修刪相關內容,新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另配合修訂「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都市設計規範」之部分條文文字內容,將有關「台南縣」之文字修正為「臺南市」。
有關此6案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已於101年12月18日府都設字第1011023600號函頒,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實施,相關之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條文內容,請至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http://www.tainan.gov.tw/tainan/)「局處專頁/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相關法規」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