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免奢侈稅 直系親屬有條件適用
國稅局表示,民眾改建自有房地或與建商合建分屋,雖依規定,即使持有未滿2年也可免徵奢侈稅,但這部分仍屬「有條件」免稅,須滿足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非作營業出租用途等各條件,才適用。
國稅局表示,根據奢侈稅第5條第10款及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房地所有權人拆除改建,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後,銷售持有的房地,不屬於奢侈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說明,若是「自住房地」改建,首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作為出租或營業用的住宅用地,且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公畝者為限;此外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建造執照核發日止,期間需屆滿1年。
若是參與合建部分,周賢洋補充,所有權人在拆除前,若不符合前述自住房地規定,也同樣應課徵奢侈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