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全面無障礙化 不再僅限公共建築
為達確實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目標,內政部修正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預定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明定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
內政部於今年8月16日 部務會報會議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案,並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其他專章章名用語名稱之一致性,修正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章名為「無障礙建築物」,顯示政府重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朝逐步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目標邁進。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於民國77年12月12日增訂,經歷5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明定新建、增建之公共與非公共建築物均需設置無障礙設施,並規定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之空間及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無障礙浴室、輪椅觀眾席位、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數量,逐步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目標。
本次修正重點考量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過小、單層樓地板面積過小設置無障礙設施不易之情形,除地面層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外,其餘設施不受該章相關規定之限制。
除此之外,並修正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增列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及樓地板面積在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之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及一般旅館,另將「幼稚園、托兒所」文字配合法令修正為「幼兒園」。
本次新增條文包括規定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另為考量行動不便者使用廁所盥洗室之可及性,明定除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及超過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需增設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規定。另亦規定建築物設有停車空間者,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除此之外,明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旅館類客房數在16間以上時,應設置無障礙客房。
修正案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並在新規定實施前,由內政部營建署舉辦數場法令宣導及說明會,以廣為周知,並強化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從業人員及建築師之專業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