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購地閒置 利息不得減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企業借款購入的土地若處於閒置狀況,借款利息支出即不屬於土地成本,須改列為遞延費用,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否則將被要求補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企業向金融機構購買土地,如果長期閒置,就屬於長期投資,借款利息支出要改列遞延費用,在土地出售時,再自售地收入中減除;換言之,企業借款購地若閒置不利用者,借款利息支出即要自行吸收,無法減稅。
官員指出,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閒置資產」應歸類為「其他資產」。營利事業若有閒置土地,帳列應屬於「其他資產」,而非「固定資產」。
國稅局強調,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公司借款購地的利息支出,必須以購買土地的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如果公司購買的土地是用來低買高賣,將被視為是投資行為,其借款利息就不能列為當期費用,而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的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