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公寓大樓公共空間 依法可罰4萬至20萬元
台南市政府近日接獲市民反映少數住戶將將公共空間當成自己家使用。工務局表示依法可處4萬至20萬元罰鍰,民眾勿以身試法。
市府表示,陳情案包括公寓大樓少數住戶將鞋櫃、腳踏車、私人物品,違規放置於各戶自家門前、共用走道及樓梯間,將公共空間儼然當成自己家使用。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住戶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若有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與出入通行時,並將被處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