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低窪區推高腳屋建築 101年底完成法制發布施行
為提升沿海或低窪地區建築物的防洪能力,內政部營建署擬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得採用高腳屋建築。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18日表示,該案預定於101年12月底完成法制作業發布施行,未來由地方政府指定沿海或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範圍,其新建建築物得採傳統建築型式,或依新修正之規定採用高腳屋建築。
工務局表示,未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2修正發布後,針對地層下陷淹水嚴重危害之沿海地區,將依據當地環境特性指定沿海或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範圍及當地淹水高度,並考量其洪氾危害度、水文資料、民眾生活習性與當地景觀,檢討採用高腳屋建築,以減輕洪氾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