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太窄 休旅車主求償敗訴
新北市某女子日前購買三重區某大樓房屋附帶停車位,入住後卻因新買的「LUXGEN」休旅車停不進去,以民法「物之瑕疵擔保」向建商求償140萬元。
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建商98年已將停車位交付陳女,且陳女實際使用、檢查過,不能後來再主張建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住戶提訴指出,法定車位空間約4.5375坪,她的車長4.845、寬1.876及高1.768公尺,與對方所標示規格車長4.9、寬1.8、高1.7公尺,相差不遠,建商置之不理。
建商則主張,陳女是換車之後才發現停不下,不能把責任推給他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