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法修正通過 連續罰到拆除為止
內政部部務會報16日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和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遏止新的違章建築,修法責成違建人自行拆除,而且加重處罰規定,由現行的一次罰款改為連續處罰,可以罰到拆除為止。
內政部官員強調,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修正都是為了遏止新的違章建築發生。對於新的違章建築,政府的現行作法是即報即拆,但政府人力有限,違章建築仍層出不窮。
因此有幾項改變;首先在處理違建方面,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明定違章建築之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辦理。政府可以委託民間來做。其次是列出處理既存違建的優先順序,凡是影響公共安全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要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