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濫徵收無解 徵地由政府評定市價
立法院會在抗議聲中三讀通過「居住正義五法」,但「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未來徵收將按市價補償,所謂市價將由政府部門的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查估市價程序、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原本朝野對不得徵收特定農業區的排除條件寬鬆立場互異,最後雙方達成共識,明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外,不得徵收;但若有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不受限制,後者並加入爭議處理機制,亦即要舉辦聽證。
新制規定被徵收的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的市價補償;所謂市價,由地方主管機關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做為調整徵收的補償依據。
為審議徵收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將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為審議土地徵收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民間成員的相關推薦、遴選辦法,土地徵收審議會成員對於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應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