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貸繳債務人將多30天喘息期 僅適用自用住宅房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購屋貸款相關修正草案,未來自用住宅房貸還款有困難的消費者,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銀行協商,只要遲延未繳款期數不超過2個月,銀行不得行使加速條款拍賣抵押品,使債務人比平常多得1個月喘息期。
為因應債清條例4月將上路,金管會召開委員會議,通過「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增訂第5條之1,即日起進行預告,若各界無異議,今年4月11日前可望正式公布生效。
為避免債務人協商期間喪失賴以居住的住宅,去年債清條例修法過程中,原草案第55條規定債務人申請協商期間,若債務人有未還清的自用住宅房貸,金融機構也不得以加速條款,清算拍賣債務人的自用住宅。
金管會表示,原草案第55條雖被刪除,不過為保障債務人更生期間的相關權益,因此依該條立法意旨,增訂「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條之1,規定有自用住宅貸款的消費者,若依債清條例提出協商,遲延未繳期數不超過2個月,銀行不得行使加速條款。
金管會解釋,通常消費者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分期還款長達20-30年,若未繳超過1個月,銀行可隨時取消分期還款的期限利益,要求消費者1次還清,或清算拍賣房子等抵押品,稱為加速條款。
官員表示,未來依債清條例提出協商的消費者,若房貸還款有困難,至少可得到2個月喘息期,期間銀行不得使用加速條款,但前提消費者必須同意仍依「原契約」按期還款,積欠的本息、違約金、利息等,於剩餘年限分期平均攤還。
金管會表示,該規定僅適用自用住宅房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