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變更停車場用途 消費者恐連坐罰鍰
日前藝人周杰倫的媽媽葉惠美購買號稱「靠山面海」的高樓景觀屋,不料與原先呈現的茂密森林大相逕庭,而且正對「亂葬崗」,讓葉惠美一狀告上法院。昨日更有建商因公共設施廣告不實,遭公平會罰款,而消費者還可能也跟著吃下罰鍰!。
根據公平會調查發現,由某家公司執行預售位於宜蘭縣的新建案,在廣告文宣上,以平面配置參考圖與立體情境示意圖,呈現A棟、B棟的1樓,均設有會客大廳、交誼室、會議室、健身中心等公共設施,導致消費者誤以為可以合法使用。
但宜蘭縣政府卻指出,廣告中1樓樓面呈現的這些公共設施,與建商申請使用執照核准圖說的停車空間用途不符。經現場勘查後卻發現,A棟、B棟的1樓,全已擅自作為前述公共設施使用,明顯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將依照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裁處。
根據《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的規定,未經核准變更,即擅自使用建築物者,可依照同法第91條第1項,懲處建築物所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並得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換句話說,儘管買屋的民眾對建商違法不知情,但可能仍得面對罰鍰或其他處分。



